独山子区“以商招商”奖励办法
| 招商动态 |2017-06-15
为有效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引进本地空白型或配套薄弱型的项目投资落户,提升独山子区综合实力和产业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中介机构:一是专业商务机构;二是商会、协会组织;三是其他有利于我区招商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各类企业:鼓励企业释放上下游业务开展产业链招商,或释放相关配套业务开展产业集群招商。
(三)自然人:即国内外公民。
二、工作方式
(一)委托招商。独山子区作为甲方委托相关机构、企业、自然人作为乙方进行招商引资工作,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任务要求。
(二)主动招商。相关机构、企业、自然人主动自发的协助我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三、奖励标准
(一)引入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或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及融资、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为对独山子区产业结构升级、产业布局调整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对引荐人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且原则上奖励金额不低于50万元;
(二)引入固定资产投资1至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引入固定资产投资0.2至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引入固定资产投资0.1至0.2(不含0.2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奖励条件
招商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对奖励对象兑现相关奖励政策:独山子区以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区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应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且投资项目应当通过竣工验收或实现正常运营。
五、奖励申请
(一)委托招商的机构或自然人,凭委托协议向独山子区商信委申请兑现奖励政策;
(二)主动招商的机构或自然人,需由投资主体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对项目落户独山子区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主体认可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实际作用,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六、其他
独山子区商信委负责定期面向社会开展兑现本政策的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向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及融资、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提出初步资金奖励方案,经审核批准后,为各类资金申报主体做好政策落实兑现及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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