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 招商动态 |2017-0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独山子区2017年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按照《克拉玛依市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山子区重点产业导向如下:
(一)金融、信息、旅游、物流等现代产业;
(二)医疗、健康、养老等社会公益事业;
(三)高技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业;
(四)有利于城市转型升级、结构调整的产业,具体由独山子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及融资、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条 独山子区商信委负责定期面向社会开展兑现本办法规定政策的申报组织工作;负责向独山子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及融资、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提出初步的资金奖励方案,经审核批准后,负责做好兑现落实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 重点产业奖励政策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市级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为区级奖励项目。
第四条 市级奖励项目,执行《克拉玛依市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区级奖励项目,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40%的额度,给予资金奖励,由独山子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及融资、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兑现。
第五条 项目完成主体封顶,按照应奖励金额的50%给予一期奖励;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给予剩余50%的二期奖励。
第六条 市级奖励项目,在税收奖励政策上参照《克拉玛依市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执行;区级奖励项目,实行前三年50%的区级财政贡献额返还。
第七条 积极招引区外金融、信息、旅游、医疗、教育等机构在我区登记注册或开设分支机构,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积极招引区外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企业来我区登记注册或开设分支机构,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奖励政策按照独山子区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对新引进的区外其他非固定资产投资类企业(不含上述第七、八条) 来我区登记注册或开设分支机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以上或当年区级税收贡献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经独山子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及融资、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自引进之日起前三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独山子区现行的产业政策与本办法规定政策同时适用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
第三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引导独山子区以外的企业到我区开展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项目引荐人),给予资金奖励。项目引荐人需经投资主体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证明其对该项目落户我区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投资主体认可多个机构或个人的实际作用,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第十三条 引入市级奖励项目的,执行《克拉玛依市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引入区级奖励项目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独山子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及融资、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审核批准后兑现。
第十四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或实现正常运营,可向独山子区商信委申请兑现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五条 独山子区设立招商引资专项预算。独山子区商信委根据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测算当年的招商引资资金额度并申报部门预算,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由区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六条 独山子区财政局、商信委负责对本办法的财税口径、认定标准、申报程序等事项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实行“一事一议”的事项,由独山子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推进及融资、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具体支持措施和奖励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政策的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如有违反诚信经营或造成其他不利社会影响的情形,相关部门有权取消或收回相应政策支持,已支持的资金应当予以返还。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财政支持资金,每年年终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将针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跟踪调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产业方面政策的,由独山子区商信委负责解释;涉及财税方面的,由独山子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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